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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发票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9/21
摘要: 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发票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 2010/9/21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联席办【2009】5号、《平顶山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医械招【2009】7号等文件规定,配送企业出具的药品、医用耗材销售发票,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经当地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盖章,医疗机构需凭加盖发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办理入库、付款手续。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医疗机构拒不执行此项规定,存在入库发票未经医药采购管理服务部门审核的的情况,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配送企业有私刻发票审核专用章的现象。为加强发票审核工作的管理,市医药采购管理部门实行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审核的每张发票均有审核人签名,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现象的发生。发票审核管理工作是加强药品、医用耗材标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医疗单位采购、财务、审计等科室在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时要把好关,凡是未经市医药管理服务部门签字并加盖发票审核专用章的今后一律不得采购、入库及回款。发现有假冒签字和私刻公章的,应及时向市医药采购管理服务部门进行举报。

请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医疗单位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