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 为加强各市(州)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我中心印发《关于各市州加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川药招监〔2011〕44号)要求各市(州)卫生局于4月1日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自查报告上报我中心。截至规定日期,遂宁市、凉山州等部分卫生局按要求上报了自查报告,但仍有部分市(州)未上报相关情况。请目前还未上报自查报告的市(州)卫生局务必于6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自查情况上报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