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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9/13
摘要: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工作纪律的通知 宁夏 2011/9/13

各市、县(区)卫生局,监察局,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为保证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企业招标选择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药品配送申请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药招办对本次配送区域招标选择工作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公开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

    二、凡是被公开招标确认的配送企业,在配送区域招标选择工作中要按工作程序要求,进行公正有序的参与,不得相互串通,排斥其他申请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其他申请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以向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评标专家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牟取中选;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不得有对药招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申请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三、配送企业在申请配送区域招标选择过程中不得与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直接接触,或者采取行贿、吃请、送礼等不正当的手段争取选票,一经查实,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四、参与配送区域招标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与招标选择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与外界进行任何沟通,不得私下接触申请企业,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招标选择专家不得进入招标选择评定小组,已经进入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配送区域招标和医疗机构双向选择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定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六、配送区域招标专家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评定会议,评定前手机统一保管,评定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评审现场的,须征得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招标结果应严格保密,在自治区药招办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药招办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对药品配送企业、各级医疗机构和评标专家,因投诉和举报经查实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视情节严肃处理并一律取消药品配送资格,并对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据有关党政纪律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0951-5024242(自治区药招办)

   0951-6669192(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监察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