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
摘要: 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 青海 2011/11/16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医院,各行业、系统医院:
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
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
为建立和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后的货物配送及货款支付工作,确保集中采购的中标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下统称中标产品)及时配送到位,货款支付体系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或基本配送单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青海省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中标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等各方当事人。
二、货物配送
(一)通过资质审核的配送企业方能从事中标产品的配送工作。配送企业的资质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中标产品,也可委托通过审核具备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也需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名单(含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公布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www.qhwst.gov.cn/ypzb)。
(二)中标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中标企业与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集中采购中标产品购销合同后,才能选择确定配送企业。
2、以县(市、区)为基本配送单元;有条件的,可以州(地、市)为基本配送单元。西宁地区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作为基本配送单元。
3、在同一基本配送单元,中标企业可以把本企业所有中标产品委托给一个配送企业,也可按品规分别确定不同的配送企业;在同一基本配送单元,同一品规的中标产品只能选择一个配送企业,不得出现同一品规多家配送企业交叉配送的情况。
(三)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后的10日内,中标企业要在通过配送资质审核的配送企业中选择确定配送企业,与所选定的配送企业签署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配送企业的基本信息、配送协议、配送承诺书、覆盖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或基本配送单元)的详细配送关系清单(也可以图示)等资料报送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四)配送关系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于不能及时配送的配送企业,中标企业可以委托另一家具备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并及时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五)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中标产品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下达订单、采购中标产品。配送企业未及时网上响应时,可通过电话等形式提示。
(六)医疗机构每月1-5日、15-20日下达下半月中标产品需求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中标产品,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下达订单。配送企业收到订单后,及时备货,并于订单下达后的2日内配送到位。当特殊情况时,急